近期,有部分教职工反映每月工资变化不大,但个税金额却变多了,是什么原因? 其实这并不代表税负增加,只是2019年实行的“累计预扣法”造成的影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对居民个人,按照其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所得额。根据累计应纳税额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查找适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据此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有义务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每月十五日前,扣缴义务人(我校)将每名职工上月收入总额及各扣除事项和数额录入“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系统以姓名和身份证号为识别项自动计算出个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后,得出上月应预扣预缴税额,在本月工资中扣回,即“扣上月个税”工资项。 近月来部分教职工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后,适用税率就上涨到了10%,体现出当月个税比上月有所增加,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实际上在新税制下,第一,年收入无论如何分配到各月,全年的纳税总额都相同;第二,年初的个税可能较低,随着累计收入的增加,会出现跳级的可能;第三,个税负担总体来讲是下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