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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费发放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0-30浏览次数:字号:[ 大 中 小 ]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详见附件 1)等财税法规规定,境内自然人提供七类列明应税服务,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劳务费报销流程,防范财务与税务风险,现将劳务费报销、发票提交、税款扣缴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境内自然人为我校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七类应税交易的劳务费业务。

二、境内自然人劳务费发票及税款扣缴规则

1.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境内自然人提供上述七类应税服务,当次(日)不含税销售额超过 1000 元的劳务费报销,报销时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提示:即使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我校仍需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零申报手续。劳务费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学校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正常代扣代缴。

2.当前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税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该优惠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后续政策发生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增值税、附加税费可由劳务提供方在代开发票环节自行缴纳;取得完税发票后,学校不再重复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于次月完成税务扣缴申报。

三、外籍人员劳务费处理 

境外(外籍)人员在境内为本校提供应税服务,我校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适用 6% 增值税税率,不适用自然人按次 1000 元起征点政策。若由境内自然人代为开具发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境内自然人规则执行。

四、发票开具要求

发票由实际提供劳务的境内自然人本人,通过电子税务局 APP 线上(代开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或者主管税务办税服务厅线下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严禁虚开发票、第三方代开发票等违规票据,由此产生的税务风险由业务经办单位及劳务提供者承担。

五、应税交易项目参考范围

应税交易项目

具体范围

研发服务

就新技术、新产品进行研究和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软件服务

软件开发、维护和软件测试服务

设计服务

工业、机械、网站、广告等设计服务

咨询服务

财务、税收、法律等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节目作品的策划、拍摄、后期制作特效服务

文化服务

文化创作与表演、文化比赛、科技与文化活动

教育服务

学前教育、各类培训、讲座、演讲以及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业务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财税政策、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政策如有调整,从其最新规定。各业务部门开展劳务合作前,建议提前知悉发票、税款相关要求,做好事前沟通。

联系人:祁鑫  2295571

附件:

附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pdf

附件2: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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