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承德医学院预付、暂付款管理办法》承医政发财字【2010】3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特殊情况拖欠公款3个月以上的借款人,视同挪用公款,要追究借款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022年9月29日前个人借款未核销的教职工,请于2022年10月20日前到计财处会计核算科办理核销借款业务。如不能及时还款,请10月20日前写出书面说明并注明具体还款日期(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签字)递交计财处。
计财处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