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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报销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5-14浏览次数:字号:[ 大 中 小 ]

各单位、各部门:

为规范财务报销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文件规定,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见页面下方发票监制章样式)。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纸质发票同上述规定一致。详细规定请点击后附链接查阅。

 

计财处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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